如果你拥有了一款与“摩卡”字样相关的商标专用权,那么这些咖啡厅在菜单上标注“摩卡咖啡”是否构成侵权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摩卡在咖啡界已经成为通用名称。
事件原委
2019年3月5日,原告摩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卡公司)发现被告玛俪琳(深圳)时尚餐饮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玛俪琳北京分公司)、被告玛俪琳(深圳)时尚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俪琳公司)在其经营的咖啡厅的菜单上使用“摩卡咖啡”字样,认为该行为侵害了摩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摩卡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依法享有“摩卡MOCCA”“摩卡咖啡”“摩卡”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经过长期的连续使用和宣传推广,“摩卡咖啡”等系列产品已被社会公众广为知晓,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
玛俪琳北京分公司与玛俪琳公司共同辩称,二公司实际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该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摩卡咖啡”为商品通用名称,摩卡公司无权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二公司仅在咖啡厅的菜单上使用过一次“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除此之外,涉案咖啡厅的店招、店内装饰以及咖啡杯等店内物品上再无该字样,二公司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在菜单上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字样是否为正当使用,是否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从而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断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以在商标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条件。
本案中,二被告使用“摩卡咖啡(热饮)MOCHA”的行为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第一,“摩卡”为咖啡的品种之一,其对应的英文单词为“MOCHA”,此为“摩卡”“MOCHA”的固有含义,摩卡公司虽然注册有“摩卡”系列商标,但无权禁止他人非商标性使用这些字样。
第二,如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使用人主观意图及使用方式必须能够发挥商标标识的识别功能,即商标的使用人主动地体现该标识识别来源的作用,如使用人仅为表达某一词汇的固有含义而进行使用,相关公众难以据此知晓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也就无法体现该标识的商标功能,此种使用方式不应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在此情况下,相关公众进入涉案咖啡厅进行消费时,不会认为其提供的咖啡来源于摩卡公司,亦不会误认为二玛俪琳公司与摩卡公司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玛俪琳北京分公司及玛俪琳公司在经营的咖啡厅菜单上擅自使用“摩卡”“摩卡咖啡”字样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本案已生效。